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莲民一初字第828号 原告:汤砚伟,男,194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洪凝街道前汤家沟村22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4806290434。 被告:汤砚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砚伟与被告汤砚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砚伟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砚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砚伟负担。 审判员 迟庆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