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199-1号 被执行人雷某乙,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某、杜某申请执行雷某甲、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而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文晓兴 审判员 张德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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