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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与郑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1629号 原告郑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清华,淮阳县郑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乙,农民。 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1629号

原告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清华,淮阳县郑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乙,农民。

原告某甲与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郑梦杰,××××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郑某丙和郑某丁。因原、被告均系再婚,且认识时间较短就结为夫妻,婚后经常生气吵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至今原、被告一直分居,分居期间双方没有关爱,偶尔的联系也只有伤害。为早日解除这有名无实的痛苦婚姻,特依法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女郑梦杰由原告抚养,两个儿子均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用;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某乙未向本院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二人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双胞胎儿子郑树朋和郑某丁于2005年4月28日出生,女儿郑梦杰于2001年10月11日出生,现该三个子女均随被告父母生活,原告与前夫所生女儿郑称(1999年7月5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无个人财产,婚后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对原告与其前夫所生的女儿郑称抚养照料少,双方又偶因其他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又生育三个子女,二人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