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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兵与刘延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法执字第436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兵,男,汉族,平原县。 申请执行人:刘延栋,男,汉族,平原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法执字第436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兵,男,汉族,平原县。

申请执行人:刘延栋,男,汉族,平原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周 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