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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4134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田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4134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田某,男。

原告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严钲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易 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