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1995号 被告:崔丽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晋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雅豪临分公司诉被告崔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晋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雅豪临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温权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