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84号 原告刘某,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武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