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730号 原告王作发,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陈国明,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肖光生,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王作发诉被告陈国明、肖光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敬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高 强 审判员 龚敬贵 审判员 王 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