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应执字第0017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鑫龙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三潭路原水产加工厂内。 法定代表人陶丛新。 被执行人张兰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鑫龙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兰清、李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兰清、李文学未自觉履行(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11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债权102000元,剩余债权10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1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张桂生 人民陪审员 张炜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