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锡执字第845号 申请执行人丁亚莉,女,汉族。 被执行人高鹏,男,汉族。 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白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孙立伟、丁亚莉工资49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经过多次督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锡白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