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执字第00054号 被执行人夏洪生。 本案在执行人刘明信与被执行人夏洪生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明信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洪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9000元,剩余债权9000元。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1)鄂应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刘明信发现被执行人夏洪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继业 审 判 员 李国毅 人民陪审员 陈仕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 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