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明信与夏洪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执字第00054号 申请执行人刘明信。 被执行人夏洪生。 本案在执行人刘明信与被执行人夏洪生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明信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洪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执字第00054号

申请执行人刘明信

执行人夏洪生。

本案在执行人刘明信与被执行人夏洪生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明信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洪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9000元,剩余债权9000元。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1)鄂应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刘明信发现被执行人夏洪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继业

审 判 员  李国毅

人民陪审员  陈仕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 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