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仲峰,别名王高山,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0元,于2014年11月11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抢劫,于2015年2月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2月12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仲峰抢夺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仲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日下午,鲁台镇墩卜村村民刘某丁从淮阳县鲁太镇农业银行取款20000余元,当其返回到家门口时,被告人王仲峰突然窜出,上前抢夺刘某丁有20000余元的挎包,刘某丁双手紧抓挎包不放,并大声呼救,其丈夫刘某甲真和儿子刘某丙闻声冲出家门,在邻居的配合下将王仲峰控制,并及时报警。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仲峰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称:我没有抢钱,也没有打人。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下午,鲁台镇墩卜村村民刘某丁从淮阳县鲁太镇农业银行取款20000余元,当其返回到家门口时,被告人王仲峰突然窜出,上前抢夺刘某丁有20000余元的挎包,刘某丁双手紧抓挎包不放,并大声呼救,其丈夫刘某甲真和儿子刘某丙闻声冲出家门,在邻居的配合下将王仲峰控制,并及时报警。 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被告人王仲峰,曾用名王高山,男,出生于1969年5月10日。2、河南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项少刑初字第99号被告人王仲峰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0元。3、刘某丁于案当天的取款凭条。4、受害人刘某丁案发时所持挎包的图片。5、王仲峰入所体检登记表、淮阳县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6、河南省新郑监狱罪犯档案资料。7、淮阳县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两份。8、辨认笔录。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0、证人刘某甲真证言证实,2015年02月01日下午一点多的时候,我和我老婆刘某丁骑着电瓶车一起去鲁台镇农业银行去取钱,我老婆取的钱,我签的字,取了26000元整,因为我们家盖房子欠人家的钱,我和我老婆就走着去给人家结账,一共是还人家4000元左右,给人家结完帐,办好事以后当时估计已经四五点了,我就骑电动车带着她我们一起回家,走到我们村墩卜大队部那儿,我老婆刘某丁看见有熟人,就站那跟人家说话,我就走着回家了,我到家了以后,等了一会我看我老婆还没回来,我就走着去接我老婆,我走到大队部门口,我接着我老婆我们俩就一起推着车子往家走,我在前边走,我刚把车子停在家中,就听见我老婆在门外吆喝:“老刘,救命,有人抢包了”,我就赶紧往外跑,我儿子也跑了出去,我跑到外边,我看到有个人就拿个包要跑,我儿子追上去把他摁倒在地,这个对候从路边的一辆车上下来一个人,拿个一根铁撬杠,大约有六、七十公分来,拿着撬杠就往我儿子后脑勺打了一下,我看见他打我儿子,我就上去跟他打,那个拿撬杠的人就上来打我,我们两个互相打了有几分钟这个时候刚好我三叔从王套楼干活回来,我就吆喝三叔,赶紧来,那个人看见我三叔过来,那个人就跑了,我和我三叔就上前去拦,车上还坐了一个人,那个人上车以后那辆车就跑了。我还用砖头砸了左车门两下。那几个人开的,什么车型我也说不清,我看出来时一辆白车,后面带着车斗。他们总共有三个人,车上坐了一个没下来,我儿子摁倒一个,还有一个是跟我打的那个。我们家的什么东西啥也没被抢走。11、证人韦某证言证实,刘某甲真家被抢劫的事,我知道。昨天中午天有点黑的时候,我在家里吃饭,听见外面刘某甲真的老婆吆喝:“赶紧都出来啊,出来救命啊,打死人了!”我就赶紧出去看,看见刘彭朋的儿子捺住一个人在前边的麦秸地里,还有两个人掂着像钢管的东西撵刘某甲真,刘某甲真往路西边跑了,那两个掂钢管的人没撵上刘某甲真,就回来上了在路边停的半截头小车上往西跑了,刘某甲真和红岩他叔去堵那辆车,那辆车直接朝他俩撞过去,刘某甲真和刘某乙赶紧闪一边去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过来把红岩捺住那个男的拉走了,后来我听红岩家人说那几个人是到他家抢劫的。12、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昨天晚上6点我下班后骑自行车从王套楼村回家,我家离王套楼村有三、四里地,刚回到家中,就听见外面刘某甲真的妻子老黄喊:“救人呐,有小偷,有人抢劫!”我就赶紧从家中出来,看见刘某甲真家前边的麦地里,刘某甲真的儿子刘某丙按着一个人,有一辆银灰色的半截斗汽车从刘某甲真家前边路上向西跑了,刘某甲真和刘某丙头部都受伤了,我问刘某甲真是怎么回事,刘某甲真说他们下午去鲁台集取钱,有人跟着他们到他家门口抢的包,老黄吆喝,刘某丙从家中出来跟抢包的人打,抓住了一个抢包的人。刘某甲真家在我村最西头,他家前边是一片麦地。我看见刘某甲真和刘某丙头部受伤了,他们的伤是谁造成的我不清楚。13、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2月1日晚18时许,我从王套楼村干活刚回家,我到我家附近路上时,正好碰见我父亲也从外边回来,我父亲刘某甲真和我母亲刘某丁是去鲁台街上取钱去了,我先一步骑自行车进了家门,我刚进院子放下自行车,就听见我母亲刘某丁在大门口喊:“救命啊,有人抢我的包!”并且喊我的名字,我就赶紧从家中往外跑,我父亲刘某甲真也往外跑,我跑到我家大门口一看,一个男的正抢我母亲刘某丁的包,这个人看见我出来,松手就往大路上跑,我追上他,我俩打了起来,从我家大门口打到前边麦地里,我将那个抢包的人按倒在地,这时从我家前边路上一辆半截斗车上又下来一名拿撬杠的男子,这个人拿撬杠朝我后脑上打了一撬杠,当时就把我头打流血了,那个拿撬杠的男的第二下又想打我,被我父亲刘某甲真拦住,那个拿撬杠的男的和我父亲刘某甲真打了起来,用撬杠将我父亲刘某甲真的头部打伤,这时候我三爷刘某乙也干活回来了,我喊着让人打电话报警,我妈刘某丁和邻居打电话报了警,那个拿撬杠的人上车发动后想跑,我父亲刘某甲真和我三爷刘某乙两个人没拦住,那个拿撬杠的人开车正西跑了,没几分钟,派出所的氏警过来了。14、证人周某证言证实,我是看守所的医生,王仲峰入所时是我体验的。我为他检查时,发现王仲峰面部有外伤。问他是怎么回事,王仲峰称他身上的伤是鲁台一个村被该村群众打伤。王仲峰入所时面部有伤,身体其他部位没有受伤。15、证人董某证言证实,案发时董某不在淮阳的事实。16、被害人刘某丁证言证实,2015年2月1日下午,当时天有点黑了,具体几点我也记不清楚了,我和我丈夫刘某甲真、儿子刘某丙一起从鲁台街上回到我家,我丈夫和我儿子刚进到院里,我才到我家大门口时,从我身后过来一个男子拍我的肩膀问我:“谁谁家在哪住?”那个男的也没提名道姓,我感觉不对劲,那个男子伸开两个手就拽我的挎包,把我的挎包的包带拽断了,我两只手搂住包没有丢,我赶快喊我儿子红岩和我丈夫,快点出来,人家抢我的包了,那个男子看见我丈夫和我儿子从家里出来,就往大路上跑,我儿子跑的快,上去就把抢我包的那个男子摁倒在路边的麦地里了,我丈夫也往跟前去,这时我家门前大路上停放的一辆白色的车上下来两个男子,我吓的赶快回家,把我的挎包放到屋子里,然后我从屋里出来,当时天黑,我看见麦地里有人在乱打,我当时害怕的很,我就一直站在我家门口喊人,这时我丈夫的三爹正好路过,旁边的邻居都过来了,从车上下来的两个人看见人都过来了,就赶紧往车上跑,我和我丈夫、还有我丈夫的三爹就上去拦对方的车,没有拦住,那两个人就开着车往西跑了,我和我丈夫、还有邻居们都过去看找儿子抓住的那个抢包的男子,邻居们找来绳子,把那个抢包的男子的脚捆上了,然后就有人报警了,后来派出所的就过来了。我的挎包没有被抢走。我的挎包里都有20000多现金,身份证,银行卡,还有一副金耳环,其他没有东西了。我儿子摁住的那个男子就是抢我挎包的那个男子。当时,我丈夫刘某甲真头上都是血,我丈夫的手流血了,我儿子头上也被打烂了,其他没人受伤了。我就看见从大路边白车上下来的那两个人过来和我丈夫打了起来,其中有人拿了根棒子,朝我丈夫和我儿子身上乱抡,但是那个人具体拿的是啥棒子我也看不清,后来我丈夫给我说是被撬杠抡的,具体我也不清楚,我被吓住了。停在大路上的那辆白色的车是什么样的车,因为当时天黑,我只顾吆喝喊人,只看清楚是个白色的车,其他没有看清楚。当时对方抢我挎包时,刚开始就我自己一个人,我喊人后,我丈夫和我儿子来到现场,后来,邻居和我丈夫的三爹才过来。抢包就我儿子摁倒在地上的那一个男子。和我丈夫、儿子打架,我看见从大路边的白车上下来两个人。17、被告人王仲峰的供述与辩解,今天下午16时左右,我坐公交车从项城到淮阳县鲁台镇要钱,我借给鲁台时集那一片一个叫张学堂的人2000元钱。今天我来找他要钱,我从时集下的车,然后步行走的,当时天快黑了,我找不到方向,我正好碰见一个老年妇女,这个妇女从大路刚下小路,我过去问她:“这是谁地方?”她问我去哪,我说我不知道,这个妇女就开始喊:“来人啊!夺我的包的啊!”没多大一会过来两个男的,这两个男的将我按倒在地,用木棍打的我的头部、腰部、腿部,后来又来好多人对我又打又跺,用绳将我栓到树上,最后打110报警了。第二次供述同伙人董某,经调查此人当时不在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