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59号 原告南焕歌,女。 原告张维,女,农民,系原告南焕歌之女。 委托代理人李选良,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建安,男,农民。 原告南焕歌、张维与被告张建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焕歌、张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焕歌、张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7元,减半收取1403.5元,由原告南焕歌、张维承担。 审判长 靳西养 审判员 周 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