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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焕歌、张维与张建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59号 原告南焕歌,女。 原告张维,女,农民,系原告南焕歌之女。 委托代理人李选良,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建安,男,农民。 原告南焕歌、张维与被告张建安不当得利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59号

原告南焕歌,女。

原告张维,女,农民,系原告南焕歌之女。

委托代理人李选良,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建安,男,农民。

原告南焕歌、张维与被告张建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焕歌、张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焕歌、张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7元,减半收取1403.5元,由原告南焕歌、张维承担。

审判长  靳西养

审判员  周 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