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锡执字第267号 申请执行人周兵,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徐长春欠款11440.00元,案件受理费86.00元,申请执行费71.60元,共计人民币11597.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共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锡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仲元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张艳冬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