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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兵与徐长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锡执字第267号 申请执行人周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长春,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徐长春欠款11440.00元,案件受理费86.00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锡执字第267号

申请执行人周兵,男,汉族。

执行人徐长春,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徐长春欠款11440.00元,案件受理费86.00元,申请执行费71.60元,共计人民币11597.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共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锡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仲元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张艳冬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