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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常某甲、常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民执字第00060号 申请人王某。 被执行人常某甲。 被执行人常某乙。 本院在执行王某诉常某甲、常某乙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民执字第00060号

申请人王某

执行某甲

执行人常某乙。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甲、常某乙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员  曹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