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民执字第00060号 申请人王某。 被执行人常某乙。 本院在执行王某诉常某甲、常某乙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员 曹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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