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245-1号 原告姚洁,女,1974年12月8日,系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联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党伯礼,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皇甫淑民,男,汉族,住渭南市民主路,居民。 被告申璐,女,居民。 原告姚洁诉被告皇甫淑民、申璐无因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姚洁与被告皇甫淑民、申璐无因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住址及详细身份信息,故原告姚洁对被告皇甫淑民、申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姚洁对被告皇甫淑民、申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洁对被告皇甫淑民、申璐的起诉。 诉讼费488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晓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