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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洁与皇甫淑民、申璐无因管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245-1号 原告姚洁,女,1974年12月8日,系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联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党伯礼,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皇甫淑民,男,汉族,住渭南市民主路,居民。 被告申璐,女,居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245-1号

原告姚洁,女,1974年12月8日,系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联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党伯礼,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皇甫淑民,男,汉族,住渭南市民主路,居民。

被告申璐,女,居民。

原告姚洁诉被告皇甫淑民、申璐无因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姚洁与被告皇甫淑民、申璐无因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住址及详细身份信息,故原告姚洁对被告皇甫淑民、申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姚洁对被告皇甫淑民、申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洁对被告皇甫淑民、申璐的起诉。

诉讼费488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晓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