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75-3号 申请人执行人何香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贾小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小琴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贾小琴位于南漳县城关镇水镜新界四间二层门面房屋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贾小琴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学斌 审判员 尤明军 审判员 谢其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