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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大勇、何润杰等与邹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恢字第00044-4号 申请执行人何大勇,农民。 申请执行人何润杰。 申请执行人李应柱,农民。 申请执行人杨发菊,农民。 被执行人邹光明,农民。 何大勇、何润杰、李应柱、杨发菊申请执行邹光明机动车交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恢字第00044-4号

申请执行人何大勇,农民。

申请执行人何润杰。

申请执行人李应柱,农民。

申请执行人杨发菊,农民。

被执行人邹光明,农民。

大勇、何润杰、李应柱、杨发菊申请执行邹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鄂南漳少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光明外出打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秦少俊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