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阳执字第200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政府驻地。 支行长:梁福夏。 被执行人:陈福兰,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芸芸,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薛炳安,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薛冬臣,男,汉族,农民。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陈福兰、张芸芸、薛炳安、薛冬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陈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偿还原告40000元及应付利息。二、被告张芸芸、薛炳安、薛冬臣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12月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4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4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及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已偿付0元,剩余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培民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陈凤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