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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风波、王秀芳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诸执字第24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风波。 被执行人王秀芳。 被执行人郑海波。 被执行人郑风堂。 被执行人刘桂高。 被执行人孙炳桂
    

山东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诸执字第24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学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风波。

被执行人秀芳。

被执行人郑海波。

被执行人郑风堂。

被执行人刘桂高。

被执行人孙炳桂。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风波、王秀芳、郑海波、郑风堂、刘桂高、孙炳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72914.92元,未执行472914.9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诸相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奎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