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诸执字第24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风波。 被执行人王秀芳。 被执行人郑海波。 被执行人郑风堂。 被执行人刘桂高。 被执行人孙炳桂。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风波、王秀芳、郑海波、郑风堂、刘桂高、孙炳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72914.92元,未执行472914.9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诸相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奎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