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45号 原告宋俏俏,女,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党振兰、朱涛,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程学政,总经理。 被告陕西永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东风街中段。 负责人梁水成,经理。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梁军、张冰,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俏俏与被告陕西永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永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俏俏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俏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俏俏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宋俏俏承担。 审 判 长 韦 平 人民陪审员 贺超美 人民陪审员 刘军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