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20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01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之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中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1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梁照东 审判员 钱 磊 审判员 田广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