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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张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208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01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208号

申请执行任某,农民。

执行张某,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01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之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中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1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梁照东

审判员  钱 磊

审判员  田广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