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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甲、田某乙与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053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甲,农民。 申请执行人田某乙,农民。系田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认崇周,淮阳县朱集乡中心法律事务所工作者。 被执行人杨某甲,农民。 被执行人杨某乙,农民。 本院依据生效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053号

申请执行某甲,农民。

申请执行田某乙,农民。系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认崇周,淮阳县朱集乡中心法律事务所工作者。

被执行人杨某甲,农民。

被执行人杨某乙,农民。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淮民初字第001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田某甲、田某乙申请执行杨某乙、杨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