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053号 委托代理人认崇周,淮阳县朱集乡中心法律事务所工作者。 被执行人杨某甲,农民。 被执行人杨某乙,农民。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淮民初字第001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田某甲、田某乙申请执行杨某乙、杨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