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1763号 原告淮阳县豪庆鑫诺太阳能水暖店。 负责人丁军建,系该店业主。 法定代表人郑志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淮阳县豪庆鑫诺太阳能水暖店诉被告商丘鑫科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阳县豪庆鑫诺太阳能水暖店诉称,2013年2月7日,原、被告签订鑫诺太阳能经销代理合同,被告未支付原告节能惠民补贴款,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节能惠民补贴款3668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淮阳县豪庆鑫诺太阳能水暖店要求被告商丘鑫科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节能惠民补贴款36686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淮阳县豪庆鑫诺太阳能水暖店起诉状上的被告商丘鑫科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住址与实际不符,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商丘鑫科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淮阳县豪庆鑫诺太阳能水暖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臧 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