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43-2号 申请执行人贾培。 被执行人襄阳渤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南漳县九集镇泉水堰村7组。 法定代表人袁明珠,该公司经理。 贾培与襄阳渤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南劳仲裁字(2014)第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襄阳渤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培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襄阳渤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襄阳渤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先元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