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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与张建成、陈培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1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淮阳农行)。 法定代表人陈建怀,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建成。 被执行人陈培玉(又名陈东明)。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2)淮金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1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淮阳农行)。

法定代表人陈建怀,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建成。

被执行人陈培玉(又名陈东明)。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2)淮金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淮阳农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成荣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淮金民初字第000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李学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