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45号 原告崔保东,男,居民。 被告渭南祎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西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姬爱龙。 原告崔保东诉被告渭南祎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崔保东与被告渭南祎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故原告崔保东对被告渭南祎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崔保东对被告渭南祎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保东对被告渭南祎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58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晓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