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行立他字第00003号 起诉人龚伫。 法定代理人李小红。 法定代理人谭宏慧。 2015年7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龚伫的起诉状,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湖北省应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公开案外人刘丰敏的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况。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的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况属个人隐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龚伫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 明 审判员 徐红斌 审判员 杨德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