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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林付汉、钱安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50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二凤路原邮电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林付汉。 被执行人:钱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50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二凤路原邮电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林付汉。

被执行人:钱安蒂,系林付汉配偶。

被执行人:钱国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付汉、钱安蒂、钱国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付汉、钱安蒂、钱国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林付汉、钱安蒂、钱国珍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钱国珍拥有位于天长市城东新区蒲塘小区(土地使用证号天国用(2××1)字第166号,天房权证2001字第××号)房地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钱国珍所有的位于天长市城东新区蒲塘小区(土地使用证号天国用(2××1)字第166号,天房权证2001字第××号)房地产一处。

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