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50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二凤路原邮电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林付汉。 被执行人:钱安蒂,系林付汉配偶。 被执行人:钱国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付汉、钱安蒂、钱国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付汉、钱安蒂、钱国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林付汉、钱安蒂、钱国珍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钱国珍拥有位于天长市城东新区蒲塘小区(土地使用证号天国用(2××1)字第166号,天房权证2001字第××号)房地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钱国珍所有的位于天长市城东新区蒲塘小区(土地使用证号天国用(2××1)字第166号,天房权证2001字第××号)房地产一处。 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