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21号 申请执行人:郭昆。 被执行人:潘阳超。 被执行人:张和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和珍银行存款3.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蔡永宏 执行员 李至学 执行员 吕晓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