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115号 被告田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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