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莒道商初字第29-2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 被告:刘涛,农民。 被告:聂晓婷,农民。 被告:聂世海,农民。 被告:曹西强,农民。 被告:曹春杰,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涛、聂晓婷、聂世海、曹西强、曹春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涛、聂晓婷、聂世海、曹西强、曹春杰的工资账户、银行存款账户、房地产等财产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聂晓婷名下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期限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谦实 审 判 员 程立东 人民陪审员 李志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战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