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涛、聂晓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莒道商初字第29-2号 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 被告:刘涛,农民。 被告:聂晓婷,农民。 被告:聂世海,农民。 被告:曹西强,农民。 被告: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莒道商初字第29-2号

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

被告:刘涛,农民。

被告:聂晓婷,农民。

被告:聂世海,农民。

被告:曹西强,农民。

被告:曹春杰,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涛、聂晓婷、聂世海、曹西强、曹春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涛、聂晓婷、聂世海、曹西强、曹春杰的工资账户、银行存款账户、房地产等财产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聂晓婷名下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期限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谦实

审 判 员  程立东

人民陪审员  李志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战美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