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52-3号 申请执行人姜绪慈。 申请执行人李军涛。 被执行人黄小光。 姜绪慈、李军华、李军涛与黄小光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小光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姜绪慈、李军华、李军涛经济损失513384.81元,黄小光目前尚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学斌 审判员 尤明军 审判员 谢其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