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曹淼与叶望生、朱小慧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32号 申请执行人:曹淼。 被执行人:叶望生。 被执行人:朱小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32号

申请执行人:曹淼。

执行人:叶望生。

被执行人:朱小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叶望生、朱小慧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二号路西侧(下官叶家垴垸)国有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03)第010020097号]及地上七层房屋一栋(房权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

二、被执行人叶望生、朱小慧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蔡永宏

执行员  李至学

执行员  吕晓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