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829号 原告张妮,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白水县城关镇工农路教育局,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雄伟,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莉莉,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居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乐天大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妮与被告武莉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妮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妮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张妮承担。 审判员 靳西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