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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锋、马国荣等与廖乐青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16-2号 申请执行人马国锋,农民。 申请执行人马国荣,农民。 申请执行人马国超,农民。 申请执行人秦明翠,农民。 被执行人廖乐青,曾用名廖乐清,农民。 马国锋、马国荣、马国超、秦明翠与廖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16-2号

申请执行人马国锋,农民。

申请执行人马国荣,农民。

申请执行人马国超,农民。

申请执行人秦明翠,农民。

被执行人廖乐青,曾用名廖乐清,农民。

马国锋、马国荣、马国超、秦明翠与廖乐青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乐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国锋、马国荣、马国超、秦明翠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乐青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廖乐青正在服刑,在银行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先元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