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420号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齐,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齐,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金环,农民。 被告雷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金环,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杜某与被告雷某甲、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与原告王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齐、被告雷某甲与雷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宋金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于2014年农历正月12日举行订亲仪式,被告收原告彩礼21000元、肉钱1000元、压箱子钱600元、压岁钱600元、揣洗脸水钱600元,共计现金23800。后因原告王某与被告雷某甲话不投机,发生矛盾而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时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238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正月12日举行订亲仪式,被告收原告彩礼21000元(已含肉钱1000元)、压箱子钱600元、压岁钱600元、揣洗脸水钱600元,这些都属实,原告的其他起诉状内容均不属实。另外原告找人到我家闹事不对,不应该骂我们,原告也没有到我家提过要钱的事,就直接找人到我家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雷某甲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农历正月12日举行定亲仪式,定亲时被告方收受原告方彩礼款21000元、压箱子钱600元、及1000元的肉钱,同时原告方给付被告雷某甲压岁钱600元和揣洗脸水钱600元。后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原告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雷某甲按农村风俗订立婚约,并按农村风俗习惯被告方收受原告方订婚彩礼款21000元及压箱子钱600元,总计216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款及压箱子钱,理由正当,被告应适当退还原告。对被告方收受原告方的1000元肉钱,因具有礼品消费性质,故对该1000元肉钱被告方不再返还原告。对原告方给付被告雷某甲的压岁钱600元和揣洗脸水钱600元,属原告方自愿赠与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该压岁钱及揣洗脸水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某甲、雷某乙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退还原告王某、杜某彩礼款20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5元,原告王某、杜某承担54元,被告雷某甲、雷某乙承担341元。 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建立 审 判 员 张 征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代书 记员 顾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