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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892号 原告翟某。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892号

原告翟某。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翟某负担100元。

审判员  祝继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