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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三华与陈双华、张新华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立保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杨三华。 被申请人陈双华。 被申请人张新华。 申请人杨三华与被申请人陈双华、张新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杨三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双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立保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杨三华。

被申请人陈双华。

被申请人新华

申请人杨三华与被申请人陈双华、新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杨三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双华、张新华在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杨三华用担保人张翠萍所有的座落于应城市大兴家俬2号楼五单元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应城房产证城中字第××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三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杨三华提供张翠萍的房产作担保符合担保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张翠萍所有的座落于应城市大兴家俬2号楼五单元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应城房产证城中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陈双华、张新华在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