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韦学政与冯建华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93-7号 申请执行人:韦学政,干部。 被执行人:冯建华,个体工商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93-7号

申请执行人:韦学政,干部。

执行人:建华,个体工商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建华在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建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委托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2014年7月25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武汉量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冯建华所有的位于武穴办事处正街新华书店集资楼门面八间。经三次拍卖,其中两间门面(101、102)流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授权本院组织变卖。2015年6月2日武昌以6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101、102号门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冯建华所有的位于武穴办事处正街新华书店集资楼101、102号门面(建筑面积62.43㎡)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武昌所有。

二、买受人武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蔡永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