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恢字第00034-3号 申请执行人秦大涛,农民、住薛坪镇石桥村1组。 被执行人王显全,农民、住薛坪镇顺流村1组。 秦大涛与王显全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2006)南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显全外出务工,查找不到其本人下落,经本院调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学斌 审判员 尤明军 审判员 谢其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