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02号 申请执行人:余勋宝。 被执行人:吕桂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吕桂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桂福返还申请执行人余勋宝100万元及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吕桂福所有的以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武穴市思源学校尚未领取的工程款190余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吕桂福以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武穴市思源学校处工程款收入1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蔡永宏 执行员 吕晓斌 执行员 史俊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