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107号 申请执行人:张年平。 申请执行人:张年高。 申请执行人:张年芳。 申请执行人:朱凤梅。 申请执行人:张年菊。 被执行人:金国正, 被执行人:方楚武。 被执行人:彭钊。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常青,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张年平、张年高、张年芳、朱凤梅、张年菊与被执行人金国正、方楚武、彭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国正、方楚武、彭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应支付借款19.956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国正、方楚武、彭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年平、张年高、张年芳、朱凤梅、张年菊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08)黄民一终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员 郭博林 执行员 喻政胜 执行员 蒋明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