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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以才、陆勇与李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343-2号 申请执行人尹以才。 申请执行人陆勇。 被执行人李军。 尹以才、陆勇与李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永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343-2号

申请执行人尹以才。

申请执行人陆勇。

被执行人李军

尹以才、陆勇与李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永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以才、陆勇于2015年4月10日向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在银行无存款,其下落不明,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先元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