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135号 申请人张云凤。 申请人李凤龙。 被执行人徐士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淮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张云凤、李凤龙申请执行徐士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士娟银行存款323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曹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