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32-3号 申请执行人孟洋,居民。 法定代表人曾功海,该公司经理。 孟洋与南漳县陈家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漳县陈家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欠有巨额债务,现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曾功海不知下落。目前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学斌 审判员 尤明军 审判员 谢其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