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155-2号 申请执行人:涂玉容。 被执行人:张水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穴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水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水枚赔偿申请执行人涂玉容经济损失18264.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水枚与其配偶王金云共同财产中有王金云名下银行存款40000余元,并依法对共同财产中属被执行人张水枚享有的20000元采取冻结控制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水枚配偶王金云名下的银行存款18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蔡永宏 执行员 吕晓斌 执行员 史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