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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洲、夏学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736号 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应城市广场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黄自芳。 委托代理人涂梅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洲。 被告夏学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736号

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应城市广场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黄自芳。

委托代理人涂梅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洲。

被告夏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洲、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陆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