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4607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珍。 委托代理人王秀洪,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冯小东。 原告南充市鹏程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小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鹏程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充市鹏程运业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严钲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