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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鹏程运业有限公司与冯小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4607号 原告南充市鹏程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珍。 委托代理人王秀洪,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冯小东。 原告南充市鹏程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小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4607号

原告南充市鹏程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珍。

委托代理人王秀洪,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冯小东

原告南充市鹏程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小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鹏程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充市鹏程运业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严钲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