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055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肖小勇(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00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长 魏 平 人民陪审员 王国君 人民陪审员 徐水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忠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