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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055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肖小勇(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055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肖小勇(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00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长  魏 平

人民陪审员  王国君

人民陪审员  徐水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忠全

责任编辑:国平